违法建筑求补偿 八年诉争一场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00: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因在国道旁红线内建起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后引发一场行政诉讼,官司持续打了八年,案经三级法院七次审理,近日阜阳中院作出再审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维持原审判决意见。

  1981年,身为乡政府干部的许某经与村里协商,购买了队里的土地0.17亩。1983年许某在该地块上建造了砖混结构平房二间,面积为90平方米,该房正处于105国道旁,距离国道7米。1991年许某建房处的国道段进行改造,其房屋距改造后的国道距离为12米。1992年8月,该镇政府为许某颁发了二间房屋所有权证。

  1999年4月,许某所在县政府设立的105国道改造工程指挥部,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许某的房屋位于国道红线内,属于障碍物。同年5月指挥部要求许某在限期内将该房自行拆迁。许某未按期履行。同年6月1日,工程指挥部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该房。许某由此走上了长达八年的诉争之路。许某抱定的申诉理由,在于他自己一直主张其所建房屋系合法建筑,而县政府超越职权、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为此要求县政府赔偿其各项损失计278万元。

  1999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许某要求县市政府赔偿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许不服上诉。此后该案又经三级法院6次审理,最终由阜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中院认定,根据《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公路两侧开挖水渠,修建房屋等,需距国家公路边沟外缘15米以远,距省级、县级公路边沟外缘10米以远的规定”,许某于1982年所建房屋距离国道仅有7米,即便按国道改造后的距离,也只有12米,显然违反了公路管理的规定,其所建房屋应属违法建筑。许某八年官司最终诉得一场空。

  (石中原 万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