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写明定金难获双倍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01:3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讯 江某给王先生的万元收据上写着“定金”字样,因江某违约,王先生起诉要求江某双倍返还定金,却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平阴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只判令江某返还10000元。

  江某是平阴境内一太阳能热水器经销商,2005年3月,他与王先生订立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江某购买12万元的太阳能热水器。同年10月,王先生付给江某10000元,江某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中注明了“定金”字样。当时约定江某三天内发货,但江某没能按时发货。王先生无奈将江某诉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定金合同在数额和形式上都有独特的要求。在数额上,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形式上,凡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内容的,一般不认定为定金。所以,虽然江某在收条中注明了“定金”,但并没有约定定金罚则,因此不应认定这10000元为定金,应该是预付款。法院遂判决,江某返还王先生10000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有关定金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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