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向见义勇为“开绿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02:44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4月15日讯(记者 黄强)今后,我省法律援助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因见义勇为导致民事权益受损申请法律援助的市民,无需被审查其经济状况。

  日前,《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政府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扩大了我省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等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为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行为,草案明确提出,市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早在2004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就下发相关通知,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经济困难的标准。据此,草案提出,市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草案还规定,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时,草案明确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决定可以互用。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若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也将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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