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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受辱后被告拒绝道歉 家长索要精神损失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08:33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辽宁法制报》报道 3月22日,法库县法院宣判一起强奸幼女案,17岁青年陈某强奸了邻居李家4岁的女孩元元,但由于他没有成年,所以被从轻判了4年。这起案件案情清晰,原被告双方也都没异议。但是,在案子宣判结束后,双方家长却激烈地争吵了起来。 “陈家父母不但不赔偿、不道歉,还骂我们。”元元的母亲已经为女儿的事肝肠寸断,听了陈家的无理取闹,元元妈更加悲愤,她不知道这家人的良心是不是被狗吃了,“他们的儿子犯了罪,竟然怪我们没看住孩子。” 在陈家父母看来,自己儿子的行为虽然犯了罪,但还是情有可原的。“这点小小的事要判4年,没有道理。”他们还认为那女孩检查也检查了,也没怎么着,李家夫妇不必小题大做,弄得满城风雨,还招来了记者。 元元妈告诉记者,陈家夫妇不但从来没有因为儿子的罪行而来道过歉,而且他们还说出了更让人接受不了的话。“他们说儿子犯罪是正常的生理需要。” 法庭上,李家夫妇提出2万元民事赔偿请求(包括精神损失),要求被告道歉,但法庭最后判决赔偿826元医药费。 现在,两家人都已经提出上诉。李家夫妇认为,法院判决的826元民事赔偿实在太少,远远不能弥补他们所受的伤害,应该追加精神赔偿,同时要对陈家夫妇追究责任。 [律师说法]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章帆律师认为: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请求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就得不到司法保护。我国法律界对此争议颇多,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被害人可以提出精神赔偿、赔礼道歉等要求。为此,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以便更大程度弥补被害人心灵的创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