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颁布新规清理“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08:58 解放日报

  本报讯 (实习生 耿育 记者 杨健)今年已经70多岁的曹先生是某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前不久兴致勃勃地和十几个老年人一起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临出发前一天,曹先生却突发心脏病,只能致电旅行社取消旅行。一周后曹先生到旅行社索要退出的团费,旅行社却要求扣除20%的费用。旅行社的理由是,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有一项条款约定,因曹先生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可以扣除20%的费用。面对这一“霸王条款”,曹先生心里有苦说不出。

  日常生活中,像这种“商家说了算”的“霸王条款”比比皆是,消费者对此都很无奈。日前,南京市政府颁布《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希望能帮助消费者抵制这些“霸王条款”。

  据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办法》列出了目前“霸王条款”中的四大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格式。这四种合同格式主要包括: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的合同格式条款;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加重对方责任的合同格式条款以及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像曹先生遇到的这种旅行社的规定,就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霸王条款”。“有了这四种格式对照,消费者对自己遇到的问题就能准确地判断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维权就有底气了。”

  同时,电水气热、邮政通讯服务等垄断性公共服务行业,物业管理、房屋买卖等纠纷多发行业以及医疗卫生等消费者处于劣势的行业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在《办法》中,将这些频繁出现“霸王条款”的十大类22个行业作为了重点监控对象。

  专家认为,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因此,针对“霸王条款”的专门监管办法的出台显得十分必要。

  另外,维权成本高是大多数消费者对“霸王条款”忍气吞声最主要的原因。这个成本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精力和时间。很多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之后都很生气,但是一个人单枪匹马地跑去状告商家总觉得划不来。为此,南京此次出台《办法》的同时还建立起政府部门主动审查的监管机制,力争把霸王条款“扼杀在摇篮中”。

  据悉,《办法》颁布后三个月内工商局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整改。接下来用两个月的时间清查10大类22个行业中的合同条款,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后提出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会。后面两个月,工商局将针对一些同消费者切身相关的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并对违规条款进行处罚。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有了《办法》,也有了相应的监管机制,但仅靠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向消费者发出收集霸王条款的公告已经过了一个星期,主动来举报的人寥寥无几。惩治霸王条款,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需要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主动参与,这样才能让霸王条款“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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