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医有了护身符 农民工基本医保暂行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10:30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栾云鹏)日前,秦皇岛市政府发布了《秦皇岛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一举措,免除了农民工在就医方面的后顾之忧,今后在港城务工的农民工又多了一张护身符。

  根据《办法》,今后港城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为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数,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足6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只参加大病统筹,按照基数的4.5%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保费用的次月起,农民工就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了。

  《办法》同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用,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期间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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