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审计部门就“特别费”领据列报提出新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16:56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4月16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北地方法院明天第二次开庭审理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特别费”案,其中马英九以领据支领汇入账户的“特别费”,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始终存在争议。不过台“审计部”最近指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数额,出具领据领取后,就算完成经费结报手续。

  台媒报道称,台“审计部”最近在一场有关“特别费”及“公务机要费”制度检讨与改进的公听会上,提出书面资料指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数额,出具领据领取后,即完成经费结报手续。

  台“审计部”更指出,以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部分,主管机关并未订定应办理记帐结算、剩余缴回等规定。

  不过对于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是否具有实质补贴功能的问题,台“审计部”表示不予认定,理由是“特别费”相关规定是由台当局“行政院”规范,应由主管机关负责说明,但台“审计部”指出,并没有机关首长于年度结束时,缴回以领据支领特别费余款的相关资料。

  也就是说,台“审计部”认为,因为该笔“特别费”既已凭领据核销,每笔支出即无须再具有支付凭证,否则会形成凭证重复,双重核销。

  而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部分,因主管机关未订定应办理记帐结算、剩余缴回等规定,是否还有剩余,根本无法得知,依台“审计部”的说法,也没有余款缴回的问题。 (志霞)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