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维权 居民要回采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0:19 城市晚报

  百姓生活新观念

  ■记者 骆家烨/报道

  近日,长春市一些书店新设立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单行本专柜在被频繁翻阅后稍显凌乱。由于直接对大众生活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刚刚颁布就引起了各界读者的高度关注。

  【市民故事】

  奔波五年李老汉终赢回采光权

  70岁的李老汉住的平房位于二马路附近,本来通风和采光都很好,后来因开发商要改建楼盘,原本老汉家南面的6楼一下要变成20层的楼房,听说自己家的阳光由此将被“吞没”,原本阳光充足的家将变得阴冷潮湿,李老汉决定找开发商“说说理”。

  2002年6月起,李老汉开始找开发商协商,但直到2006年3月,协商仍没有结果。2006年,李老汉联合两名受害的邻居,向法院起诉,讨要采光权。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法院判决李老汉胜诉,要求开发商停建楼盘。

  李老汉表示,当初原打算就“采光权”受侵害直接告开发商,但担心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所以在事隔4年之后才咨询律师,决定打官司。“就是没有法律直管,官司才拖了一年多,以后就好了,刚颁布的《物权法》有了明确规定,打官司简单多了。”

  【律师看法】

  有效保护财产权利但不是万能武器

  百姓有百姓的看法,但每天与法律打交道的律师们怎么看呢?

  “作为民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刚刚颁布的《物权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吉林群闲律师事务所的戴国强主任告诉记者。在房地产领域,许多争论已久的问题在《物权法》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明确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归属问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避免以往发生的“一房多卖”的行为等。除以上法院热点问题外,《物权法》有关所有权、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与房地产有着直接紧密联系的相关规定,以后在解决因类似问题而出现纠纷时有了法律依据。

  同时,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国才认为,客观说来,《物权法》并不能解决我们生活中涉及物权的所有问题。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这次《物权法》只规定住宅用地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而对商业等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的续期问题则未加规定。那么对于一个商住两用项目,在土地使用期届满后该如何处理?难道是部分续期、部分不续期?这些问题今后还会存在争论。

  还有一些问题《物权法》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单。比如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仅就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归属作出规定,而对其他车库、车位的归属则强调了当事人的约定效力。也正因为如此,北京等地的一些开发商在《物权法》颁布后突击修改合同文本,将车库、车位均约定为属于开发商所有。而房地产市场实际上是个卖方市场,买房人对合同文本的发言权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物权法》对于维护财产权利非常有效,但它并不是一件无所不能的万能武器。

  【专家观点】

  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中国渐入“规则”时代

  而对于不断健全的法律,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赵晓辉认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 007年立法计划,除了已经通过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还将有循环经济法和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禁毒法等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将争取年内审议通过。而这说明,中国已经进入规则集中形成期。

  例如,2006年底,信息产业部以一纸《移动通信手机充电器及其接口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终结了手机充电器各不相同的局面,这意味着,今后无论你用哪个品牌、哪个款式的手机,只要一个充电器就可以了。一项看似简单的技术标准变动,不仅给百姓带来极大便利,而且极大地节约了社会资源,甚至可能使手机与充电器出现行业细分,规则的价值,由此可见一般。

  而最新通过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即对物权方面的法律空白和内外资企业税率分置进行了法律界定。赵晓辉认为,之所以说现在是“规则集中形成期”,是因为我国在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后,目前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阶段。

  这些年来,通过几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而随着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以及人们对生活质量更高追求,相关的规则制定与完善肯定会进入爆发期,而我们也在不知不觉中身处于一个正在形成中的“规则”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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