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首付款差点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0:5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4月16日讯 近日,济南市工商直属分局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郭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轿车,先交了2万元的首期款。几天后,郭先生改变主意,不想购买该款轿车了,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想要回2万元。而该公司却认为这2万元等同于定金,郭先生单方毁约应予以没收。双方争执不下,郭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

  济南市工商直属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郭先生的购车合同中写道:“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通知××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期款不予退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据了解,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首期款相当于预付款,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卖方没有权力对预付款进行没收,它不同于定金,不能够没收,只能是退回或抵作货款。

  工商人员表示,销售商将首期款等同于定金,一旦消费者逾期付款提车,经销商就要没收首期款,这没有法律根据,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销售公司应该将2万元钱退还郭先生。

  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济南市场上很多汽车销售合同对此没有区别,统统等同于定金,很多消费者分不清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销售商正是利用消费者的法律知识缺乏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记 者 桑海波  通讯员 姚心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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