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管理人按清偿比例计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1:13 新京报

  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称按时计酬不成熟,道德风险高

  本报讯(记者张太凌)“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简称管理人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报酬规定),两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并分7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其中,最低一段是“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而最高一段“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面推广按时间计酬法尚不成熟,配套体制欠缺,道德风险高,社会认知度差。

  该负责人称,以各国的立法来看,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按时间计酬法可以鼓励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非常彻底的管理,但可能会导致管理人拖延破产程序,增加工作时间,而这些工作对案件未必是必要的。按标的额计酬法的优点是鼓励管理人尽可能多地清收债务人财产扩大分配,但对管理人从事与增加财产无直接关系的工作缺乏激励作用。

  该负责人还认为,按标的额计酬法简单易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按标的额计酬法特有的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多收回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该负责人表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按时计酬法引入到确定管理人报酬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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