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介”收费须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2:02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陈迎 记者 谭启首)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哈尔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将于5月1日起执行,按照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房产成交额0.5—1.5%收取,同时,中介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据了解,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为:房地产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一宗房产成交额0.5—1.5%计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另外,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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