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海南高院规定 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2: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海口日报消息 “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在全省刑事审判座谈会上,海南省高院的有关负责人说,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促进社会和谐。据介绍,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实践证明,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忽视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虽然惩戒了罪犯,警告了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却未必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一方面,罪犯可能认为处罚过重而不愿认罪伏法,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因没有得到补偿而对处理结果不满,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省高院的这位负责人说,刑事审判中的调解工作,不仅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还包括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的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前提下,要在量刑上体现依法从轻。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对其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其他人身伤害案件,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也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必须注意不能引起社会负面反应。目前,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其中问题的意见》即将下发执行。该《意见》明确了轻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或者同意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解,检察机关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原则、时限、法律后果等作了具体规定。 (文刚 李顺成 林明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