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规定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2:47 杭州日报

  “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在15日召开的海南省刑事审判座谈会上,海南省高院的有关负责人说,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促进社会和谐。

  省高院的这位负责人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前提下,要在量刑上体现依法从轻。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对其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其他人身伤害案件,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也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必须注意不能引起社会负面反应。

  目前,海南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其中问题的意见》即将下发执行。该《意见》明确了轻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或者同意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解,检察机关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原则、时限、法律后果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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