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3:00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张鸣霄)昨天,市物价局、市房产住宅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作出调整。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一宗房产成交额0.5%-1.5%计收。该通知将于5月1日起执行,1999年起在哈尔滨市实施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房地产中介应当明码标价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新规”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收费行为人,即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即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物价部门监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

  房屋租赁买卖收费标准确定

  “新规”规定,房地产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中介收费项目及标准有: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一宗房产成交额0.5%-1.5%计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买卖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3.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屋产权证等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价格评估费分7档累进计收

  据悉,5月1日以后,哈尔滨市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计收标准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 (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5

  2101以上至10002.5

  31001以上至20001.5

  42001以至上50000.8

  55001以上至80000.4

  68001以上至100000.2

  710000以上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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