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出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3:2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这一针对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查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查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据了解,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具备高于一般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是否所有法律列明的中介机构都有担任管理人的能力,值得探讨。因此,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审慎确定进入管理人名册的资格和条件。

  他说,虽然法律赋予了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成为管理人的能力,但破产清算事务同现有的中介机构数量相比,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社会中介机构都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人选,这就必然形成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相对人的竞争。

  为保证这种竞争的公平性,避免这一过程中发生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新公布的司法解释采取分散权力、随机确定、权力制约、加强监督等方式,确保相关人民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公正行使权力,从而促进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人能否胜任职务,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赋予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就是要从机制上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和能力加以监督,监督的结果之一就是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更换直接涉及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程序的审查和重新启动,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细化,使法律规定的这一权利和程序有操作性。

  企业破产法和这一司法解释将同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看,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前者根据管理人工作时间计酬,后者根据债务人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计酬。

  他表示,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度的提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按时计酬法引入到确定管理人报酬中来。

  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并分7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其中,最低一段是“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而最高一段“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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