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可委托工会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6: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省法 记者 黄庆锋 实习生 韦冠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和省总工会联合发文,法院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委托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这一创新机制在全国率先,目前已在成都、德阳、广安三地试行,效果好将全省推广。

  根据要求,以上三地的中、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从工会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库。选聘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工会公职律师和工会组织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热心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人民陪审员等。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特邀调解员参与,可由当事人从特邀调解员库中选择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调解的原则确定。特邀调解员实行回避制度,聘期一般为5年。

  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可根据情况,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或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调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是,委托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法院不得委托。如调解失败,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形成的相关材料移交法院。

  经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将依法确认其效力并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特邀调解员或其他调解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但如果调解协议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院将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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