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子打伤仇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8: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顺义区女子王某将与她有矛盾的女子高某打伤。近日,顺义法院判决王某的父母应代她向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000余元。

  高某诉称,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王某不知为何多次对她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与生活。去年11月19日下午,她在上班途中与王某相遇,为躲避王某,她先到本村张某家中,但王某却追她到张某家中,将她按倒在地,揪她头发、踢她胳膊和腿,还将她往旁边的鱼塘里推。高某起诉要求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76元。

  开庭时,王某承认打过高某。王某说,她身患精神分裂症。对打高某的原因,王某说,高某曾以为她办驾照为由骗了她3000元钱,并与一名男司机一起侮辱过她。

  法院认为,王某患有精神性疾病,与高某素有矛盾,在此情况下,双方相遇后,高某采取躲避措施以避免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但王某仍追赶高某。在此过程中,高某受伤,王某应负全部过错责任。

  对高某索赔的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对于其他财物损失,因高某举不出直接证据,法院不支持。鉴于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的父母共同赔偿高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00余元。

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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