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聘案校方判赔52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8: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将向宜宾中院提起上诉

  屏山县富荣职中高级教师罗勇状告学校违法解聘案(本报曾作追踪报道)昨日落槌:该县法院调解不成,于昨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富荣职中赔偿原告罗勇经济损失52元。

  聘用期内

  高级教师被解聘

  判决书称,原告罗勇系被告富荣职业中学校的职工,具有中学高级物理教师资格,2002年6月,县教育部门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于2004年8月1日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合同期到2007年7月31日止。2006年8月5日,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聘。第三人屏山县教育局以被告未按程序办理为由,要求富荣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今年1月26日,原告向屏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该委员会未受理。2月16日,被告作出撤销《解聘通知书》的决定。

  原告有损失

  校方判赔52元

  法院认为,《解聘通知》因被告已自行撤销失效,原告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聘无效和撤销“实无必要”。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富荣职中的《解聘通知》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尽管后来已自行撤销,但撤销前原告到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请,确实造成了一定损失。“必要、合理的交通、餐饮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判决富荣职中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元。

  据了解,本案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曾多次表示将进行调解,原告当庭表示,在恢复富荣职中工作的前提下接受调解。随后,合议庭反复在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协调,未能达成一致。

  原告律师

  赔偿太少不合情理

  罗勇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已确认富荣职中解聘罗勇的行为不合法,是违法行为。在自行撤销解聘书之后,学校应恢复罗勇在富荣职中的工作。法院认定学校违法解聘给原告罗勇造成的经济损失仅52元,“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屏山县法院宣判后,罗勇当庭表示不服,将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回放

  2006年8月15日,屏山县富荣职中高级教师罗勇向宜宾“市长信箱”举报,反映富荣职中部分教师违规补课、学校挪用爱心捐款等情况。经该县有关部门调查后,该校校长尹建勤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部分被违规截留的捐款相继发放给贫困学生。同年8月27日,该校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罗勇等3名教师予以解聘。随后,罗勇走上了依法维权之路。记者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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