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后露台官司 扯上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9:21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宫伟】 李先生购买了一小区顶楼60平方米的独单,开发商答应赠送7平方米的露台,但是却没有把这部分面积写进购房合同。为此,李先生担心,自己的露台是其他业主的屋顶。《物权法》实施后,其他业主会不会因无法使用这部分面积引发争议呢?

  对此,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的齐恩平教授指出,开发商在销售顶楼住房时经常打出赠送露台的促销牌,这属于买卖合同的“特别约定”。如果开发商承诺把露台赠送,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拥有物权,即赠送部分的所有权,换句话说,赠送面积不能记入公摊面积的,否则就会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像李先生这种情况,赠送的露台是其他业主的屋顶,如果《物权法》实施后,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将由开发商承担无权处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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