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赔偿金 法官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12:46 新闻晚报
□记者胡晓玲 通讯员胡海容报道 制图邬思蓓

  朱女士因为琐事被邻居宋先生打伤,她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先生赔偿各类损失3135.9元。

  今天上午,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宋先生赔偿朱女士各类损失共计1675.14元。对于其中的营养费和误工费,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法院并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由法官根据案情酌定。

  打牌遭拒打架

  朱女士和宋先生是邻居。2007年2月27日,宋先生在酒后叫朱女士的丈夫打牌,被朱女士拒绝,双方遂发生口角,继而发展为厮打。期间,宋先生用拳打了朱女士的头部,宋先生的头颈部亦被朱女士抓伤。

  经验伤,朱女士被诊断为头面部、腰部软组织挫伤。后经治疗,朱女士共花费医疗费2253.9元、交通费38元。2007年4月5日,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先生赔偿医疗费2257.9元、误工费425元、交通费53元、营养费2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因琐事发生厮打,双方均有过错,但宋先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其应该对朱女士所受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费和交通费支出,根据法院查实的情况确认。而营养费和误工损失,鉴于本案标的较小,由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由于宋女士在纠纷中也存在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遂判决,宋先生赔偿朱女士医疗费1352.34元、交通费22.8元、营养费100元和误工费200元。

  减少诉讼成本

  在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受害者的营养、护理、误工等损失,通常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专业的法医鉴定得出结论,法院再根据鉴定报告作出判决。针对营养、护理、误工所作的“三期(限)”鉴定,鉴定费一般在千元左右,而本案对于营养和误工的争议总额仅为625元,根据案件的过错情况,朱女士所获赔偿还要打折,如果鉴定,则会导致鉴定费高于赔偿额,朱女士所获赔偿得不偿失。

  本案中,法院不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由法官根据庭审中了解的案件实际情况,结合以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对营养和误工费作出酌定。通过法官对小额争议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快速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诉讼成本,将纠纷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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