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须距公共场所200米以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15:00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青岛今日电为了规范宠物医院,解决宠物扰民、污染环境乃至传播疫情的问题,青岛市日前出台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宠物医院距公共场所200米以外,并使用统一格式的病历。

  青岛市规定,宠物医院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且是有独立通道和上下水管道的非住宅用房,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200米以外;必须有从事动物诊疗所必备的临床检查、治疗、手术、消毒、药品冷藏等仪器设备;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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