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罪名成立 高天虎一审被判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0:40 东南快报

  4月17日下午3时,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高莺莺之父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高天虎诬告陷害罪罪名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高莺莺在襄樊老河口市宝石宾馆自杀坠楼死亡后,高天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宝石宾馆老板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高天虎还向媒体提供其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宣判后,高天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高莺莺是否自杀坠楼死亡?

  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此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莺莺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予以采信。

  精液是否从高妻陈学荣阴道内提取?

  经查,证人陈学荣证实,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检验的内裤一直由其夫妇保管,高天虎也作此供认。当庭播放的送检过程录像证明,送检内裤由高天虎直接交给中心,排除了他人接触该内裤的可能。同时,北京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及民航总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北京市看守所在2006年7月22日收押陈学荣进行例行检查时,未提取过陈学荣的阴道分泌物,且该检查时间是在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也是在获知DNA鉴定结果后,才以陈学荣涉嫌犯罪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故在时间上可排除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来自陈学荣处。中心公物鉴发〔2007〕57号关于高莺莺死亡案DNA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函进一步确认所检测的DNA分型与高天虎相同,未检出女性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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