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楼门厅高度有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2:52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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