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虎一审被判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2:52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高天虎一审被判刑一年

  4月17日下午3时,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莺莺之父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高莺莺不是自杀坠楼死亡的辩解意见。经查,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莺莺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是其妻陈学荣在北京市看守所羁押时,公安机关从陈学荣阴道提取的分泌物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陈学荣证实送检内裤一直由其夫妇保管,被告人高天虎也作此供认。当庭播放的送检过程录像证明送检内裤由被告人高天虎直接交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排除了他人接触该内裤的可能。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女儿高莺莺被奸杀、要求惩治凶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鉴于被告人高天虎的诬告陷害行为并未使被害人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已是家庭不幸,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高天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据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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