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场所禁装"眼" 应装不装罚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4:11 南方都市报

  奥一网《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13类应当建设视频系统的场所和区域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提出,禁止在卫生间、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应装不装罚1000元

  视频监控系统即通常所说的“电子眼”。去年7月,广州市法制办制定了该规定的草案,并向市民征集意见。近日,《规定》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一号令公布,共五章三十条。

  《规定》明确指出涉及公共安全的13类场所或者区域应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按照《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13类应建“电子眼”而不建设,或者不按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等,由公安机关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电子眼”要装提示牌

  除了明确指出13类场所和区域应该建设“电子眼”之外,《规定》还从保护市民隐私角度明确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并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按《规定》,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悉,去年广州新建“电子眼”2万多个,以试点为主,预计今年新建“电子眼”超过10万个。

  ■13类必装“电子眼”区域

  ●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船等大型公交运输工具;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

  ●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金库,货币、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等;

  ●报社、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

  ●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国家重点科研机构等;

  ●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等都必须建设“电子眼”;

  ●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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