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法庭旁听一起涉外商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4:14 南方都市报

  奥一网“境内企业的风险防范需要交学费”,昨天上午,28名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到广州中院旁听涉外案件庭审,广州中院民四庭(涉外民商案审判庭)庭长黄海珠说,由于与外商签合同时不在意约定适用法律,我国境内企业在涉外商事案件中很容易吃亏。

  昨天上午,28名新一届人大代表来到广州中院旁听了一宗涉外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广东省某集团公司为香港一家公司提供了借款担保,后香港公司未能足额还款,中国某银行香港公司在处理抵押物后,遂起诉要求被告广东省某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庭审时,原告被告对适用法律有争执。因为按我国境内两年的诉讼时效,该案已超过该时限。但本案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契约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而香港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限是10年。

  中院民四庭庭长黄海珠表示,对于涉外案件,合同双方如果在合同中对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约定,除非该约定规避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庭审时就会按约定来选用法律。外商对此很留心,在签订合同时会注意选用对他们有利的法律。内地企业却对此不在意,因而在大量涉外商事案中吃亏。黄海珠介绍,广州中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逐年增加。

  据悉,昨天人大代表到中院旁听涉外案件庭审,是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百案庭审活动的一部分。王健副院长透露,中院拟在新一届人大代表中选聘30名司法监督员,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筹备中。

  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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