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去活来”双方都有错 原告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4: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追踪《学游泳“死去活来” 索赔8万》

  昨日,法院判决“学游泳溺水”案原被告负同等责任 判被告赔付4万余元

  不识水性的大学老师郑强(化名)在成都某游泳馆学习游泳时不幸溺水,后经医院极力抢救才保住性命。由于郑强与游泳馆未能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随后郑强将游泳馆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本报曾对此作过报道)。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溺水是否是由于郑强解下了救生浮球而造成的。昨日,武侯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负同等责任。对此判决不服的郑强当即表示上诉。

  本报记者 杨柳

  初学游泳 大学老师不幸溺水

  昨日上午10时,记者在武侯法院门外见到了郑强,此时他正等待领取判决书,而他脖子上因为溺水抢救造成的伤痕依然触目惊心。说起当初的那一幕,郑强仍心有余悸。今年42岁的郑强是成都某高校老师,据他介绍,去年7月1日,他在成都某游泳馆报名参加“成人游泳初级训练班”。7月5日晚,郑强和其他学员按照教练的安排,在用于高台跳水的深水区(水深约4.5米—5米)进行训练。晚上9时50分许,郑强在训练快结束时发生溺水。郑强说,由于在场救生员及教练员的疏忽,他在溺水数分钟后才被救起,被救起后,他的呼吸、心跳均已停止。救生员连忙为他做人工呼吸,并拨打120。后郑强被紧急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虽然我保住了性命,但却留下许多后遗症。”他表示,医生急救时切开了他的气管,至今伤口还未愈合;他的腹部双侧多处肋骨骨折,估计是救生员在为他做人工呼吸时用力挤压所致。郑强找到游泳馆讨要说法无果,最后将游泳馆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自行解下救生浮球?

  郑强认为,游泳馆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有义务保障馆内训练或消费人员的人身安全。被告游泳馆方将训练区域安排在4.5米—5米的深水区,这对初学游泳的人来说非常危险。因此,游泳馆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要求游泳馆赔偿自己因溺水造成的全部医疗费用4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被告游泳馆方则指出,馆方为每一个初学游泳的学员都提供了缚在身上的浮球。郑强在训练时自己解开了浮球,且私自下水游泳,最终造成溺水,郑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在4.5米—5米的深水区学习游泳的问题,馆方认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此时,郑强解下救生浮球是否是造成溺水的主要原因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郑强并不承认自己解下了救生浮球,认为浮球只是游泳的辅助设施,不是救助设施,“如果训练区安排在浅水区,我就算解开了浮球也不至于溺水。”他还指出,当时给他的两个浮球只能承担10公斤左右的重量,主要适用于1至3岁的儿童,对成年人几乎起不了救助作用。

  法院判决 双方负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郑强在参加被告游泳训练班时发生溺水事故,造成受伤,游泳馆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当承担其责任。但是通过综合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法院确认郑强解下救生浮球后下水的事实成立,他未带救生浮球下水,造成自己溺水受伤,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双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法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此次溺水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郑强心理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被告应当赔偿郑强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原被告的责任比例,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5万余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2.9万余元,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1万余元。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郑强当即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将“通过上诉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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