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6次辞退”瑕不掩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6:11 长江商报

  看待公务员“辞退规定”不能情绪化。在我看来,既对公务员明确责任,也对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做出保护,才是完整的管理思路。

  广州市拟出台严规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据了解,当公务员被达到6次符合规定的八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对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 (见本报今日A/04版报道)

  这条新闻甫一出来,便引起网友的激烈争议。而批评所集中的两点,一是6次太多,二是“有效投诉”概念不好掌握。于是许多网友认定,这条规定很容易在操作时走型,或给老百姓的投诉设置障碍。

  我觉得这样的担忧有一定道理,因为,按照我们的经验,老百姓投诉公职人员的确太难,而且概念如果不是很好掌握的话,的确有被利用的可能,比如说,如果上级想“保护”一名公务员,也可能以投诉不是有效的来搪塞。一旦“6次投诉”成了教条,一名引起多次投诉的公务员也可能在第5次时“金蝉脱壳”。

  这些问题既为众多网友质疑,显然有其在现实语境下一眼即明的合理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众的看法。有关部门应该注意到这些,并做出改进。否则,一条本为推进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而出台的新办法,就可能在公务员因“铁饭碗”、“高待遇”饱受诟病的大背景下,遭遇误读甚至搁浅。

  然而,总的来说,这样的质疑还不能遮盖这条规定的积极意义。

  一是对公务员法的积极践行。关于辞退公务员,已经出台的公务员法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公务员。而笔者关注了一下“广州规定”,属于投诉范围的比法律的规定“门槛”还要低,也就是说,“广州规定”是在法律基础上,对公务员 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制约,这是应该受到肯定的。

  二是可以较有力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辞退权。公务员也是人,也要靠工资吃饭,常人被辞退是痛苦的,公务员被辞退,即使不是行政处分,但这种负面的影响对公务员也非常大。可见,对于辞退公务员,必须谨慎,必须防止有人恶意投诉。如果不注意对“有效”和“次数”的强调,公务员遭到打击报复就会难以“伸冤”。而现实中,公务员法出台后,对于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辞退权的担忧也很普遍。一个地方出台杀伤力较强的规定,谨慎是必须的,而且对于规定本身容易被人利用的地方,也应该有所防备。

  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法规,在对“辞退”公务员做出规定的同时,也做出了哪种情况下不得辞退的规定,如因公致残、患严重疾病或负伤的人员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公务员都不得辞退。这是公正的做法。看待公务员“辞退规定”不能情绪化。在我看来,既对公务员明确责任,也对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做出保护,才是完整的管理思路。

  伍里川(江苏南京 江南时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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