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6:1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据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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