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车主要不要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6:20 都市快报

  通讯员 孙奇杰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昨天下午,上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追索纠纷案做出判决,这个案子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原因是它可能和很多开车的人有关,尤其是当开车发生故障之后……

  这个悲剧真的应了“祸不单行”这个成语。2006年2月11日,一位姓张的小伙子开着一辆货车行驶在杭甬高速公路上,车至上虞路段时,旁边正好有一辆巡逻检修车在同向行驶,检修车发现货车有个轮胎有问题,马上就用喇叭喊话提醒司机小张停车检修。

  小张停了车,检修车上下来了两个工作人员,就在换轮胎那当口,谁都没想到,轮胎发生了爆炸,两个检修人员被炸飞。一个当场死亡,一个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修公司将货车车主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后,检修公司对两个检修人员的家属支付了40余万元的补助金。随后,检修公司将小张的老板也就是货车所有人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杨某全额支付这40多万元。

  检修公司起诉的理由是,货车存在超载,检修工是在为杨某的货车检修中受到了伤害,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官司之所以引起关注的是:很多人疑问,如果我的车出了故障,修车工是在修我的车的时候受到伤害,那我要不要对此负责。

  法院说没责任

  昨天下午,上虞法院对此判决,车主不需要负责。

  法院的判决基于调查。据说,仔细的法官还专程去了其他检修厂做了解。法官调查出来,第一,在检修的时候,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是由千斤顶负载传至地面,所以轮胎的意外跟是不是超载没有关系;第二,检修工操作有问题,应该先放气再拧螺丝,而不是先拧螺丝。

  所以,这个“意外”车主没责任。

  那么,如果检修工人没有操作失误,而是真正发生“意外”受了伤害,那车主有没有责任呢。记者请教了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

  戴和平说,我们请检修工人来修车,这种有偿修车使得车主和检修公司构成了修理合同法律关系。修理合同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依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不是车主对修车做出了错误的指示,或者做出了错误的举动,只要车主和“意外”的发生没有关系,那么车主也就不需要对工人的受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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