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费案 马英九质疑"被诱导"成检辩攻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7:39 台海网

  台海网4月18日讯 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昨天二度开庭,庭讯重点是对检方提出有关证据清单中供述、非供述证据是否具证据力攻防,从9时30分开始,经过近两小时庭讯,审判长谕令对声请调查证据、补充理由书等部分,检、辩如有意见,下周五前提书状,另订5月8日开庭。

  审判长蔡守训表示,订3周后开庭主要是要让检、辩双方可充分准备,合议庭详阅检、辩双方所提书状,将尽速对证据能力作定夺,下次开庭时将直接宣示。另外,下次开庭主要是整理争点及请检辩双方就应调查证据、传唤证人部分表示意见,决定传唤证人顺序。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昨天上午,庭讯重点是对检方提出有关证据清单中供述、非供述证据是否具证据力,由公诉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攻防。公诉团队除整理出38页的证据清单,还查出北市府曾发出三次澄清新闻稿,显示马英九去年接受约谈前,已知道特别费属于公款。至于马英九则是在庭讯中不断反覆为自己的清白辩白,不过检察官似乎不认同,还说“找不出马英九的答辩”,马英九听了苦笑且连连摇头。

  由于马英九在首次庭讯时提及在年11月14日首度接受侦讯时,检方“有些问题的问法,事后觉得有诱导性”,昨日审判长蔡守训也再三要求马英九确认“笔录内容有无错误、漏载”、“签名前有无看过笔录”、“过程中有遭到压力,做不得不如此的陈述”。马英九表示没有感受到检方问案有给他压力,可是有诱导式讯问的嫌疑,而且之前查黑中心所传唤的证人,所说都是属于个人揣测意见,并不具有证据力。

  马英九律师也指出,传讯马英九是以关系人身分而不是被告,但却突然讯问马英九,让马措手不及,有“突袭侦查”当事人嫌疑,因此,检察官起诉有许多瑕疵,取得的供述证据不具证据能力。

  不过,公诉检察官侯少卿认为,依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证人所述依实际经验为基础,当然有证据能力。检察官周士榆也说,证人侦讯时若回答“不知道”,不会要求一定要答覆;且证人接受侦讯时,有让证人表达基层公务员平日审核的标准。

  马英九特别费案,检方认定贪污所得总计1117万6227元(新台币,下同),依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嫌,在今年2月起诉,但要求法官从轻量刑。至于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76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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