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盖公章 个人成“替罪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8:19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强建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故意使了一个小心计,没有在合同上盖章,不承想自己却被对方告上了法院,并最终成为了公司的替罪羊,被判其个人来偿还公司的这笔债务。

  2005年7月18日,强建华找到了汪庆,并与其签订了一份转让设备协议,约定汪庆转让一套设备给强建华,转让总价款为160000元,并在投入生产后一次性付清。“可是他在一个月之内使用该设备生产出了产品,却一直不肯给我钱。”汪庆说,直到2006年4月18日,经过他多次催促,强建华又书面承诺10月份付清这笔账。“可他真是个无赖,还是说话不算数。”汪庆咬牙切齿地骂道。

  强建华面对汪庆的指责却面不改色:“我在协议和书面承诺中的签字代表的是我们公司,你不应该找我要这笔钱啊。”强建华胸有成竹地答道。

  溧水县法院认为,强建华应当按照设备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但其长期拖欠不付,显属不当。汪庆要求强建华支付设备转让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设备转让协议是强建华签字且未加盖公司印章,还款承诺书也是强建华个人出具的,故强建华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符的抗辩意见,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强建华支付汪庆设备款1600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朱道海 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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