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赔前妻2万精神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9:3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阳)在孩子患上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张君离家出走与人非法同居,还要与妻子离婚。近日,市一中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张君必须给付前妻2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6年10月,张君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查明,张君与妻子李晶于1999年底结婚。2004年6月,他们生了一个孩子。当年9月,张君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而双方婚生子出生后患有重病,截至2006年6月,李晶为孩子支付医疗费达11万元,她为此举债8万元。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张君必须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8万元共同债务由张君承担6万元。此外,张君还需给付李晶2万元精神抚慰金。(文中人物为化名)

  ■以案说法

  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君在孩子身患严重疾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长期与他人同居,不履行作为丈夫、父亲的家庭义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张君的这一行为与我国的伦理道德不符,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李晶的身心健康,因此做出该判决。

记者:王阳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