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莺莺之父一审判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9:44 金羊网-新快报

  被控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4月17日下午3时,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莺莺之父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在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坠楼自杀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指王淑军(宝石宾馆董事长)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此后,公安机关对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并于昨日作出判决,一审认定高天虎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高天虎“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高天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警方三点辩解意见

  1、高天虎提出高莺莺不是自杀坠楼。

  警方辩解: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莺莺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予以采信。况且,被告人高天虎对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结论的不同意见,并不能否定其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2、高天虎提出的公安部鉴定所用检材是其妻陈学荣在北京市看守所羁押时,公安机关从陈学荣阴道提取的分泌物。

  警方辩解:经查,证人陈学荣证实送检内裤一直由其夫妇保管,被告人高天虎也作此供认。当庭播放的送检过程录像证明送检内裤由被告人高天虎直接交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排除了他人接触该内裤的可能。同时,北京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及民航总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北京市看守所在2006年7月22日收押陈学荣进行例行检查时,未提取过陈学荣的阴道分泌物,且该检查时间是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也是在获知DNA鉴定结果后,才以陈学荣涉嫌犯罪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故在时间上可排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来自于陈学荣处。

  3、高天虎提出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女儿高莺莺被奸杀、要求惩治凶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警方辩解: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被告人高天虎若对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存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其却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淑军,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辩解意见也不能成立。

  案情回放

  2002年3月15日晚:湖北省老河口市宝石宾馆19岁的女服务员高莺莺死亡,当地警方认定为跳楼自杀,但高莺莺父母及亲属认为其是被人所害。

  2006年7月23日:因涉嫌诬告谄害罪,高天虎、陈学荣夫妇被襄樊警方刑事拘留。

  2006年8月18日:襄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

  通报: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其妻陈学荣被无罪释放。而此前,内裤精斑一直被其家属认为是杀害高莺莺的凶手所留。

  2006年8月27日:高天虎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2007年3月20日:此案被起诉至襄城区人民法院。

  2007年4月4日:公诉方提供了包括证明高莺莺系自杀、公安部门复查高莺莺死亡案件有关结果、高天虎撰写和散发的告状信、高天虎归案过程、公安部对高莺莺内裤所留精斑鉴定过程及结果,以及王淑军因高天虎而受到伤害等一系列证据,并以诬告陷害罪对高天虎提起公诉。

  高天虎对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词进行了反驳,并否认自己将精液留在女儿内裤上的指控。他提出,精液是去年公安机关在河北找到他和妻子后,借体检机会从其妻子身体内获得的。公诉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否认了这一说法。

  (新快报综合报道)

  

高莺莺之父一审判一年

  上图:高天虎被带入法庭。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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