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办理房产证,还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罗湖法院:模糊条款有违诚信原则,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冯霖报道:不在约定的时间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还以书面通知中的模糊的条款,作为规避责任的借口。记者昨天获悉,罗湖法院近日对这起办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模糊条款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罗湖某大厦的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了因开发商的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开发商应从取得《深圳市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该大厦于2005年1月10日竣工验收,但开发商延迟至2006年才陆续为17位业主办理了房地产证。于是,这17位业主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这时,开发商拿出先前向业主们发出了书面的办证通知,该通知有一小行不太起眼的备注,上面写着“乙方(即业主)取得房地产证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开发商认为,备注内容可以认定为业主们有放弃追究开发商延期办证责任的意思,因而拒绝作出赔偿。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办证通知是开发商(被告)制订的格式通知,作为购房者的原告,其在办证通知上签字的最大意义就是认可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办证通知。业主签字时不可能将这样一个含义模糊的条款理解为业主自愿放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办证通知中并未明确注明业主们在《房地产证》办出之后就不再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业主未就权利放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时,开发商仅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这样一句含义模糊的话,断定双方已经约定业主们不再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不恰当的。

  罗湖法院还认为,在开发商违约事实已发生的情况下,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应当以明确的方式进行协商确认。而被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据此免于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故此,罗湖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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