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必须下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02:29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龚南红 记者 董艳春)日前,就社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黑龙江省物价和卫生部门共同下发了通知,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在省定价格基础上必须下浮;鼓励多种收费方式,上门服务等特殊情况还可以和居民经协商收费。这是记者昨天从省卫生厅了解到的。

  据了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具体服务价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定价格的基础上必须下浮安排。下浮幅度或具体服务价格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按一、二级医院水平,并扣除财政补贴后的成本确定。

  对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之外的新增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群众要求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状况,制定试行价格并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在试行一年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重新确定价格。

  黑龙江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患者情况,采取多种收费方式,既可按医疗项目收费,也可以对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如脑血栓、糖尿病、癌症晚期等)实行按病种收费,或者对行动困难、需要上门服务等特殊要求的患者实行协商收费。凡是按病种收费或签订协议协商收费的,应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将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等表述清楚,并上报物价和卫生部门备案。

  另外,黑龙江省还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可以向患者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价格,均须公示,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违反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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