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室友万余元事隔十年终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03:40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石义胜实习生陈景通讯员廖婷婷吕国敏)王某利用房友熟睡之机,盗得1万元,侥幸逃脱法律制裁。事隔10年后,龙岗区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97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当时的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某旅馆内,趁同房的张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放在枕头下的银行存折盗走。随后,他冒用张某的名字,取走存折内人民币1万余元(该存折并未设置密码)。作案后,王某返回旅馆,将存折放回原处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马上立案侦查,于1998年将王某抓获。但王某在被刑拘过程中,矢口否认盗窃事实。在对关键证据—银行取款凭证的笔迹进行鉴定时,由于当时办案人员的疏忽,导致鉴定结论错误。之后,由于证据不足,王某被释放。得知这个结果,被害人张某不服。1998年至2005年期间,张某多次上访、控告,要求查清事实,严惩犯罪。

  2005年,王某在天津被警方抓获,并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重新提取笔迹进行鉴定,最终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并将该案移送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王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负隅顽抗,拒不承认盗窃事实,辩称存折是被害人张某委托他去取钱的,自己只不过因为取了钱后,去赌场赌博,输了钱没有办法才逃走的。面对10年来一直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公诉人认真审查案卷,补充、巩固证据,并结合被害人多年来控诉、上访,被告人供述反复多变等情形,在庭审时于情于理于法进行分析。最终,龙岗区法院采用了公诉人意见,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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