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03:4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大泽

  通讯员 榕警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交警总队获悉,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有了新标准。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3753元/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807元/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9318元/年;丧葬费为9659元。按规定,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而定。

  据了解,此前未结案的交通事故均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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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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