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少建1平米要罚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09:22 半岛都市报

  小区内停车场首先满足业主,临时停车场不得超三个月,随便乱设停车场可罚款1万元,停车场建设面积“缩水”每平米罚500元……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即将实施,4月18日本市公布了《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讨论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以于4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电子信箱为mingxiayu@qingdao.gov.cn。

  据介绍,今后的“停车场”分四类,其中的“建筑区划内停车场”,是指不向社会开放,只为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机关审批的临时用于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镇公共道路上施划的用于临时停车的泊位。另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新条例规定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贸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和擅自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原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增建、扩建停车场,无法增建、扩建或者增建、扩建停车场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另外,要求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轮渡码头、机场应配建或者改建专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新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管理上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管理,并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与业主约定。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个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新条例针对不同的停车场管理进行了要求,其中在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上要求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批,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针对当前一些道路上随便设立停车泊位,管理混乱的现象,新条例作出要求,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同时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遵循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方便市民停车等原则。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另外在泊位收费上,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新条例还对停车场建设及管理的违规行为处罚作出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改作他用的停车场场内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

  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使用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

  缩小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使用范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按缩小范围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

  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未按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停车场管理上未履行职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二百元罚款。

  在收费的城镇公共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按规定交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本报记者陈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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