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乘客被烧死司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10:4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熊联彬王明亮记者杨元禄)昨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去年“10·1”重大责任事故案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泸州长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向福贵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分别判处张明生、杨勇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10月1日7时50分许,泸州长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向福贵,驾驶大客车从合江白沙驶往泸州,行至龙马潭区鱼塘镇德龙桥附近时车子熄火。向遂电话要其妹夫张明生送汽油来。张带上徒弟杨勇,将油送到后,用输油管将汽油吸入该车发动机的混合器内。当向启动汽车时,引起发动机燃烧导致整车起火,乘客蒲某、郭某、刘某被烧死,还有4人严重烧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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