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缺氧重病老太车内丧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10: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安县乐兴镇居民刘某称:“要是那天救护车上的氧气够用,我母亲绝对不会死!”据称,4月10日,她母亲因患支气管哮喘,从该镇医院转往安县某医院。在救护车上,因救护车上氧气不够,她母亲死亡。事发第二天,双方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家属各种费用4.5万元。

  救护车上缺氧病人死亡

  刘称,4月10日上午10时,她母亲、69岁的周某突然觉得有些气紧,有哮喘病的她在丈夫陪同下来到镇卫生院。医生经诊断认为,周某病情很严重。征得其丈夫同意后,卫生院打电话给安县某医院,要求派救护车接诊。

  该县某医院救护车20分钟后赶到镇卫生院,接诊医生决定将其抬上救护车。上车前,周某的大儿子问救护车需不需要加氧气。接诊医生说不需要,氧气够用。

  救护车出卫生院不到50米,接诊护士就对医生说:“氧气快没了。”医生说:“流量小,没问题。”一分钟后医生发现没氧气了,马上要司机调头回卫生院。但该镇因路窄

  人多,救护车出大门虽然只有几十米远,但退回卫生院时,已经过了15分钟。

  周某还没被抬下救护车,家属就发现她已没了呼吸,接诊医生对她进行了紧急抢救。20分钟后,医生宣布病人死亡。

  家属要求道歉医院无回应

  事发后,死者家属要求院方就氧气瓶没氧气给说法。医生承认病人去世是事实,氧气瓶没氧气也是事实,但这中间有无必然联系须请法医鉴定后才能分清责任。

  死者家属见与医院无法沟通,只好拨打县长热线和市长热线,并寻求律师帮助。县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第二天,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到镇卫生院看望了死者家属,并表示将进行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赔偿4.5万

  在安县相关部门主持下,12日凌晨2时,形成双方均认可的“医疗纠纷处理协议”。协议称:“造成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安县某医院救护车没有携带抢救危重病人的足够的氧气,安县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和责任。安县某医院坚持保留自己的意见,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各种费用45000元。”

  死者家属要求院方领导对先前的恶劣态度赔礼道歉,并要求处理相关责任人,但最终没有得到回应。

  律师:救护车缺氧医院有责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林说,足够的氧气和急救药品是救护车平时必备的医用材料,医院内部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用来救人的救护车里居然没有足够的氧气,说明该医院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救护车没有备足氧气导致病人死亡,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黄志富记者廖兴友特约记者王陵绵阳新闻热线:137307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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