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9月1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晓萍实习生 甘璐璐)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9月1日起,我省出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将实施。

  校际专业间学分可互认

  学生经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条件的,应予留级,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不同意转专业留级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学。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互认。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对成绩评定合格的学生记入全额学分。学生可以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实评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通过鼓励学生自行增选选修课取得相应学分,对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3+2”办学模式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由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3+2”办学模式的;毕业年级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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