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等通知企业节约能源可奖励奖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邓书恒)为了调动企业加强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全省“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较“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日前,省劳动保障、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今后,凡节约能源的企业,可获得奖励奖金。

  节约能源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煤炭、焦炭、煤气、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力、热力、生物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的各种能源资源的消耗,从而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提取节能奖的条件是:用能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必须较上一年度有所降低,并且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用能企业,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用能企业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

  企业年度节能量为各主要耗能产品年节能量的总和。某种产品节能量(吨标煤)=(该产品本年度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该产品上年度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该产品本年度产量。企业提取节能奖,可按年度节能价值总量的20%以内提取。节能价值总量按本年度所节约各种能源量和该能源的全年平均购进价格计算汇总。

  《通知》指出,节能奖根据企业节能情况实行一年一提取。企业按本通知规定提取的节能奖计入奖励年度工资总额,并在该年度的工资总额中单列。节能奖不作为下一年度按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协商工资等方法确定工资总额时的计算基数。

  企业申报和提取节能奖应填写《审核表》,于次年一季度报有关部门审核,并要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数额提取节能奖。

  《通知》要求,企业节能奖实行单奖单提,并用于奖励在企业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节能奖由企业根据集体和个人围绕节能降耗工作,在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以及开展合理化建议、加强能源管理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得进行平均分配。对提取奖励金额较大的,企业可以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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