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一公司百万巨款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02:5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邹城4月19日讯 4月17日,邹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某开发公司因借出百万元巨款收不回来,向法院起诉,却因诉前从未主张过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1996年至1997年之间,李某以开办公司为名,多次向邹城某开发公司借款。被告党某也以办公司为名,陆续向该开发公司借款,另外,党某为该开发公司代销衬衫,所得货款也没有付清,党某累计欠该开发公司借款及货款25万余元。庭审中,李某、党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均以该开发公司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李某、党某向该开发公司最后一次借款时间分别为1997年2月28日和9月19日,借款后至今9年多一直不予归还,该开发公司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了侵害。但是原告起诉前一直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但举不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证明。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开发公司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刘克斌 蒋怀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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