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新规与《物权法》没撞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04:14 南方都市报

  奥一网 昨日上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了《物权法》和新近推出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专题学习活动。参与拟订《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回应了目前部分业主对《规定》违反《物权法》的质疑。

  前期物业管理是现实需要

  有业主认为《规定》允许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开发商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昨日,拟订《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成立业委会要满足一定条件,或者入住率超过50%,或者楼盘达到两年期限。“在此之前,小区连业委会都没有,怎么选聘物管公司?”该人士还指出,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允许开发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所以广州拟订的新规是有依据的,也符合实际情况。

  行政部门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规定》指出,业主大会、业委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代表认为上述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因为如果业委会做出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回应指出,实践中,业委会有可能做出符合业主利益,但有违法律法规的决定,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仍然需要行政部门解决。

  车位收益引发新问题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新拟订的《意见稿》注意吸收了国家《物权法》的最新内容,但也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部明确,比如公共道路停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具体如何操作,怎么入账和交税,车辆出现丢失或损坏,业主如何共同承担责任,都还悬而未决。

  编辑: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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