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为关联交易立规: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半月内须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09:42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记者毛晓梅)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越来越重要。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放开以及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保险公司跟股东有关联的交易越来越多,自然成为监管部门的监控重点。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一套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对于“与一个关联方单笔交易额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1%以上并超过5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与一个关联方累计交易额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并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出具书面意见。

  《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

  保险公司关联方,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保险资金的委托运用和管理、保险资产的处置、再保险的分入/分出、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接受的资产评估等服务、担保、债权和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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