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厢记:家的俗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1:3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悠久的俗谚

  元代杂剧作家王实甫的名作《崔莺莺待月西厢记》里,当张生第一次“待月西厢下”,跳过围墙,在花园里等到崔莺 莺时,不料被崔莺莺指责一通。穿针引线的红娘也立刻变了卦,要张生知罪,“谁着你夤夜入人家,非奸做贼拿”。弄得张生 扫兴而归,一病不起,后来几经波折,才确实会到崔莺莺,成全好事。

  红娘讲的这句台词其实是由“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盗”的俗谚转变而来,这是很多古典戏曲、小说里都曾引用的俗谚 。比如乔吉杂剧《李太白匹配金钱记》里,韩飞卿倾慕王府尹之女柳眉,夜间醉酒入王府尹家后花园,被王家的仆人抓获,王 府尹出来责问韩飞卿:“这厮说也说不过,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盗,必定是个贼。”后来韩飞卿考中头名状元,才与柳眉喜结 良缘。

  又如明末小说《石点头》第五回《莽书生强图鸳侣》,也是说书生莫谁何看中斯家小姐,晚上混入斯府,“也是缘分 应该,更无一人看见……彼时若有一人撞见,可不是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盗,登时打死不论。怎当他拚着性命紧跟紧走,这才 是色胆如天,便就杀一刀,也说不得了。”显然,当时人的概念里,半夜里抓到进入家门的陌生人,完全可以当作奸盗重犯, 当场打死也是合法的。

  神圣的家居

  德国文化人类学家利普斯在他的名著《事物的起源》中充满感情地写道:“‘让我们回家吧’,在任何语言中,这都 是一句神圣的话。在外部世界,人们为生存而斗争,为保卫亲人免于雨水、寒冷、炎热的侵袭和发生不测之祸而奋斗;而在家 内,则可感到亲人的庇护以及火塘周围的亲切轻松气氛。人类没有不珍惜家的幸福的,而不管其形式如何。”

  这里的“家”的实际含义是物理性质的,如果要更准确地说明,那就是现代汉语中的“私宅”。或许“家”这个概念 就是从居住于同一场所开始的,中国现存的最早的字典《说文解字》中对家的解释是:“家,居也。”在世界很多民族的语言 里,“家”和“住宅”也都是同一的,比如拉丁语中的“domus”,英语中的“house”,德语中的“haus”。 引进了汉字的日语,“家”也是私宅的意思。

  家不仅像利普斯所说的是个庇护所,而且更是一个堡垒,用来抵御自然界和“精灵界”的侵袭,或许更重要的是抵御 人类同类的侵袭。一切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都应该被拒之于家门之外。这是一种古老的禁忌,后来反映在人类社会的法律里, 就出现了专门保卫“家”的律条。

  “每个人都可以在莫测的黑夜维护家居。”

  虽然,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是注重国家观念,从不允许个人以暴力手段自行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在卫护神圣的“ 家”的安全性方面,法律却是网开一面,允许个人以暴力手段来卫护自己的家。据《周礼·秋官·朝士》的说法,西周时有“ 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的法律,据后儒解释“军”是“攻”的意思,当私宅遇到进攻时可以自行杀死进攻者。

  汉朝的法律里,已经有“无故入人家、及上舟车牵引人欲为匪者,杀之无罪”的条文。法律已明确允许主人杀死无故 进入自己家中的入侵者;另外在船上和车上如发现行船驾车人图谋不轨,事起仓促,也允许当场杀死行船及驾车人。在居延出 土的汉代竹简中有一条“捕律”,禁止官吏在未出示证件情况下进入人家捕捉人犯,否则就是被该家人打伤也“以无故入人室 律从事”。这条法律没有说明是否有白天、黑夜的区别,都允许主人采取最高级别的防卫措施。

  唐代法律对这种以暴力保护私宅的情况加以限制,规定只是在夜间的时候才可以用这样极端的手段来保卫自己的家。 无故在夜间进入他人居室的罪名只不过是处“笞四十”,可是如果主人当场把进入者杀死却是无罪的。这就是著名的“夜无故 入人家杀之无罪”的法条。根据当时的立法解释:“夜”是指古代计时器滴漏上已过白昼的刻度,即使当时仍有晚霞余光,只 要是已过了计时器所显示的白天就算是夜晚了;而“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是包括了院落在内,进入院落围墙就是“入人 家”;“登时”是指“登于入时”,也就是说是在进入后立刻发生杀死入侵者的行为。“无故入人家”是指除了明知道是老幼 妇女以外任何有侵犯可能的、清醒的成年男性进入者。比如夜入他人家中意图通奸,主人即使明知其前来通奸,但杀之依然无 罪。如果主人将夜间无故入侵者杀伤的话,尽管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推理:即使是杀死入侵者都可无罪,更何况 是杀伤呢?当然也应该是无罪的。

  夜入人家,非奸即盗

  由于唐律被认为是古代最优秀的法典,以后各代都基本沿袭了唐律的这个法条。宋代的法典《宋刑统》依旧保留了唐 律的这条原文,元朝的法律也规定:“诸寅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明清律的规定比唐律要明确,夜无故入人家之 罪的刑罚为杖八十,比唐律略有加重。主人登时杀死入侵者仍然无罪,但如果已经将入侵者擒获后再杀伤的,要判处徒刑。明 清律规定政府执法也应有官府签发的“信牌”、“牌票”为标志,官府衙役要持牌票、约会当地的地保才可执行传讯、逮捕等 公务。一般的传讯不得使用武力,只有在逮捕凶犯时才可以使用武力进入住家。

  这条法律的长期存在,使得民间都知道凡是夜间无故潜入人家住宅的,可以自行处分,抓起来送官却是判不了多少刑 罚的。而且因为那个明知道是潜入行奸,仍然可以杀死的著名立法解释,流传开来,民间都相信夜间潜入者都可以视为行奸或 行盗,格杀勿论,从而形成了这句俗谚。

  地球两边的同与不同

  在地球的另一边的欧洲,长期以来也有类似的法律。在古罗马的《十二表法》里,也规定杀死“夜盗”者无罪。而如 果不当场杀死,抓住后提交到法庭,夜盗只处以笞刑。欧洲中世纪时期,各国的法律都有夜入人家的罪名,一直视为一项重罪 ,大多允许主人将入侵者当场杀死。比如西西里王国的《奥古都斯法典》规定,当夜间闯入者在对主人发出“不许声张”的警 告时,主人可以立即将闯入者杀死。中世纪西欧每户人家的门后必定要放上一把长矛,以至于形成“就像长矛放在门后那样” 的谚语,来表示某件东西可以随时拿到、是主人忠实朋友的意思。即使是国家的公务人员为执行公务也必须是以“国王和法律 的名义”才可以进入他人的私宅。

  到了19世纪,欧洲的法律更注重以国家刑罚来处罚夜入人家者。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规定以破坏外部、攀越、 伪造钥匙等手段进入私宅行盗者一律处死刑。1873年的一项英国的判例则宣称:“防卫庇护生命的住宅同防卫生命一样重 要。”以后的欧美国家法律虽然没有那么严厉,但是“夜入人家”一直被视为是一项重罪,无论是否进行偷盗、毁坏之类的其 他的侵害活动,也无论是否溜门撬锁、翻越墙垣,仅仅只要未经允许而“进入”,就罪名成立,要判处徒刑。不过一般不再允 许主人直接杀死侵入者、或者使用足以致命的防御夜间入侵者的装备。同样,政府工作人员未经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批准,也 不得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执法。只要不是正在进行中的暴力犯罪、有人求救,逮捕罪犯也必须是在“日出以后、日没之前”。中 国传统法律强调的是主人对于“家”的自力保护,而法律对侵犯“家”的行为的处罚是相当轻的;而近代欧美的法律则更强调 公共权力对于侵犯“家”行为的处罚。这种现象恰好和其他方面的差别形成了对比,因为在大多数有关社会治安的法律问题上 ,中国传统法律要比欧美的法律更强调国家权力的作用。这实在是一个难解之迷。或许是中国古代的统治者认为夜间的侵犯行 为难以取证,如果加以重罪,会造成互相缠讼不已、烦扰官府的消极后果。不如允许百姓自行防卫私宅为好,这样“登时杀死 ”的威慑力要强于法律的刑罚,也可以让官府减少一些麻烦。这样,这条法律及其影响下的俗谚一直流传到了20世纪初叶。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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