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名案法官手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1:3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赵晓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后,13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一条艰辛并引人 思考的路。

  3月12日,中消协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说,四成人消费权益曾被严重损害。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房价过高名 列消费领域最突出问题的前三位,其中,“索赔权”最令消费者失望。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加强,以及我国人民法院 在审判方面的“敢作为”,我国也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例。

  3月1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里,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在梳理了13年来的消费维权诉讼后, 评选出六大3·15维权名案,我们邀请了其中部分法官讲述了他们的办案历程。

  少女毁容,首获精神赔偿案

  口述/陈继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10年前的1997年3月15日,女孩贾国宇的名字被人知晓。这一天她虽然像往常一样在学校上课,她的内心却 不像往常一样平静,因为这一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她作为原告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贾国宇的父亲坐在原告席 上,在庭审中多次吃下速效救心丸,她的母亲坐在旁听席上忧心忡忡。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1995年3月8日晚,17岁的女孩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和家人聚餐。当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个气罐 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10分钟的时候,餐桌上的卡式炉发生爆炸。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

医院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 Ⅱ度烧伤,烧伤面积为8%。

  经医院检查,贾国宇今后面部及双手可行药物及皮肤美容护理治疗,费用约五六万元。必要时可再行手术治疗,费用 约1万元,且治疗后仍会遗留部分伤疤。为此,贾国宇把生产卡式炉及罐装燃气的厂家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损害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这起案件在当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因为一个花季少女在就餐时被无辜毁容,而是贾国宇主张了物质损失 以外的精神赔偿。

  我们通过审理案件认为,事故发生时贾国宇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的影 响,并使贾国宇的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了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贾国宇精神上造 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甚至可能导致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其精神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 与补偿。

  1997年3月15日,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发生爆炸的卡式炉生产厂家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 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原告贾国宇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同时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万元。此判决随即生效。

  一审判决出来后,社会对1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议论纷纷,但我们认为10万元在一个花季少女的容貌面前实在是不 多。

  贾国宇损害赔偿案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人身伤害能否予以慰抚金赔偿这一重要的民法理论和实践 的问题所做出的肯定回答。

  虽然《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人身损害的慰抚金赔偿制度却没有做出规定, 这就使人身损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消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消费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 赔偿,这对慰抚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扩大。

  贾国宇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当时可以说是“吃螃蟹”的审判。所幸的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 定了司法解释,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肯定 了我们的审判实践。这个司法解释解开了精神赔偿的困惑,以后的贾国宇们可以顺利地获得赔偿。

  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精神损失费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的,才可以给予残疾赔偿金 的赔偿,而对于一般的侵害健康权和身体权而没有造成残疾的,还无法请求赔偿慰抚金。

  首例汽车消费双倍赔偿案

  口述/张蜀俊(四川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

  2002年8月15日,消费者朱敏在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花28.5万元订购了一辆本田雅阁轿 车。合同约定:轿车单价26万元,运费8000元,装饰费1.7万元。朱敏在支付5万元定金后,达州分公司约定同月2 0日交车。同月18日,四川省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销售给朱敏的广州雅阁车行驶至达州分公司时与一辆捷达出租车相撞 ,致雅阁车右前面、后车门变形,右轮变形等。达州分公司于是告知朱敏,雅阁车因装饰问题需要延迟交车,朱敏表示同意。 同月23日,经销商将修复好的雅阁车交付。

  2004年3月,朱敏获悉所购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后,以经销商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四川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经销商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损失。

  2004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 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院终审 判决维持原判。

  这起被媒体称为“四川省首例汽车消费双倍赔偿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除了多家媒体给予报道外,该案还 作为经典案例上了2005年中央电视台的“3·15”特别节目,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其实,自《消法》确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双倍赔偿”的理解和适用 存在很多争议。我们在审理该案时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我国现行的《消法》是1993年制定实施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过去被人们视为高档的“三转一响”即手 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已经变成了普通产品,可汽车、房屋等曾经的奢侈品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而消费者定义的片面 性日益暴露,甚至直接影响到一些案件的最后判决。

  通过考量,我们认为应该重新诠释消费品和消费者的定义,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吸纳了“不是生 产者即是消费者,不是生产消费即是生活消费”的观点,对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同样给予法律保护。

  除了上述定义的争议外,我们当时还遇到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就是关于局部欺诈是否应该整体双倍赔偿的问 题。当时有观点认为,经营者仅仅在产品局部存在欺诈,就判令其对整个产品进行双倍赔偿,不能体现民事责任的公平性。但 我们认为,当前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屡禁不止的局面与我们当前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给 侵权者、欺诈者重罚,这些人就会冒天下之大不韪继续实施欺诈。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整体双倍赔偿也会有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有人借此滥用诉权以获取巨额利益,一些打假公司的 出现,也阻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我们认为,即使这样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市场是个竞争的市场,并不会因为一个企 业被罚跨了,国家的经济就完了。

  我们主张通过重罚使社会公平与价值秩序得到良性的发展时,才应该使用局部欺诈局部赔偿原则。

  全国牙防组非法认证案

  口述/马勇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天要接触大量看似琐碎和细微的案件。但其中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如果你精 心处理、用心揣摩,就会收到裁判之外的积极效果。2006年上半年,朝阳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消费8.9元所引发的消费 纠纷案,而让人想不到的是这样一个标的额小的案件却影响巨大,并被评为了2006年中国十大最有影响性诉讼。

  因怀疑全国牙防组涉嫌非法认证口腔保健用品,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于2005年9月26日起诉乐天(中国) 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公司和全国牙防组,状告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生产商虚假宣传,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共 同侵权,后又追加牙防组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共同被告。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我们认定,全国牙防组并不属于国家法定认证机关,擅自对外开展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活动,违 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同时,乐天公司在商品销售中使用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家和物美 公司未能尽到进货检查验收,故2006年12月29日,法院判决乐天公司与家和物美公司连带赔偿李刚经济损失8.9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这样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一开始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可能遇到类似的消费问题 。同时,该案也反映出国家认监委在行使监管职能时尚存在疏漏及卫生部对于其内设机构存在监管不严的问题。

  如此的舆论关注和压力,也给我们提供了良好契机,让我们下决心在把案件办成精品案的同时也要恰当利用舆论的关 注来扩大案件处理的辐射面,将我们法院的声音传递给社会,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规制社会活动的积极作用。

  众所周知,几年来朝阳法院的受案数量一直在大幅度递增。案件数量上的增长让我们法官体会到单纯将我们的工作定 位于顺利审结案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争端。于是,我们决定在判决之外采取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

  其中,对于国家认监委的司法建议是:建议该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切实实行监管职能, 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等处理决定;对卫生部的建议是:建议该部从维护国家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出发,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认证展开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

  司法建议发出后,舆论界一片好评,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也高度重视,积极回函。

  这些让我们取得了判决之外的积极效应:一方面,市场上已看不到打着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产品,另一方面卫生部 和国家认监委高度重视,同时做出了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两部门还开始着力推动建立我 国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制度。

  如此一来,李刚案件的审理不仅使得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再停留于口号,而是落实到具体行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同时也促使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仅停留于个案和个别消费者,而是惠及亿万民众。

  “小案件引起大反响”,这样的结果,让我们感到欣慰和振奋。

  其余三则3·15维名案

  1、“徐悲鸿”假画案。1996年4月24日、5月10日,消费者何山先后两次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 称为徐悲鸿所作的国画,因为怀疑画是假画,何山于同年5月13日以欺诈为由将该商行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 理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令被告加倍退还原告购画款5800元,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交通费和诉讼费 。

  点评:该案是我国人民法院首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经营者因商业欺诈行为而对消费者做出加倍赔偿的案 件,也是首次在买卖纠纷案件当中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的请求。

  2、鹤壁商品房销售欺诈案。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玉萍购买了华侨建安公司一套商品房。 入住不久,李玉萍发现整栋楼房的房产证被抵押给了银行。李玉萍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华侨建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 据《消法》予以加倍赔偿。2002年2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侨建安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 决原告退还给被告所购房屋,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48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800元。

  点评:在当时无明确法律规定又无相关先例判决的情况下,该案将《消法》的“商品”一词,做出更为符合社会效果 的延伸解释,将房屋纳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之列,为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提供了借鉴。

  3、中消协点评电信卡余额案。2003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电信卡余额不退问题,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点评活动。经过2年的不懈努力,2005年3月,各大电信运营商对电信卡过期退回余额问题,以转卡等方式较 为合理地给予了处理。

  点评:电信卡余额不退是消协点评的第一个问题,在消费者的支持下,电信卡余额不退点评活动不仅在解决这类具体 问题上取得了实效,还开辟了一种新的维权模式。此后,点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等都是照此进行的。这一做法,在更广、更 深的层面上推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程,把维权工作向制度层面深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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