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表弟他却不甘当主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1:3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胡庆波

  13岁的小熊安绝对没有想到,表叔会对自己痛下杀手……

  一个农夫在寒冷的冬天看到一条行将冻僵的蛇,觉得它可怜就把蛇揣在怀里用体温温暖它,苏醒了的蛇却将毒牙伸向 了救了它的农夫。这则“农夫与蛇”的寓言可谓童叟皆知。

  2007年3月1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农夫与蛇”的现代版案例。

  31岁的河南农民史万全伙同老乡绑架了自己13岁的表弟,向表舅勒索30万元赎金,并于绑架当天杀人灭口。而 这位表舅一直以来对史关照有加,不但一直接济史万全家里,还介绍史万全来北京打工,并借给史两万元买车。“就在案发前 4天,我们还给他做了满满一桌子好吃的,真没看出来他是这样的狼子野心”,悲痛欲绝的孩子母亲满怀悔恨地说道。

  一个结果两份供述

  两股筷子粗的尼龙绳缠在了13岁小熊安的脖子上,挣扎数分钟后他无助地死去。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匆匆离去, 留给了这个家庭无尽的创伤。

  对于这一残酷的结果,两位同案犯简单地说了句“对不起”。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他们不约而同地将犯罪关 键情节推卸给对方,两人均表示“没有提出绑架,也没有杀人,都是对方干的”。

  对于案情始末,第一被告人史万全在法庭上是这样供述的。

  2003年我来北京打工,卖过菜,开过黑车。那年8月认识了卖调料的高学冲,我们挺能谈得来,经常一起吃饭。

  2006年3月,我想买一台价值4万元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可还差两万多块钱,我就朝我表舅借了两万。

  8月的一天他朝我要钱,我先还了他1万。“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我没有任何想法。

  一次和高吃饭时谈起这事,高问我:“你舅干啥的,挺有钱的啊!”我说他是干工程的,听说有个两三百万呢。于是 ,他提出要绑架我表弟,我当时没同意。过了半个月,他又提出要绑架我表弟,我就同意了。

  2006年9月22日下午,我把车停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学附近400米的拐角处。因为我知道那是表弟放学回家 的必经之地。

  16点左右,我看见表弟从校门口出来朝我这边走来,我下车告诉他说他父母去我家了,我开车来接他。

  他就上了车坐在后座上。路上我给高打电话说人我接到了,他让我开车去通州买铁锹和绳子,然后在一个地方等他。 见面后,他顺路下车又买了两个白色红边手套,说是怕留下指纹。

  22点左右,我们来到顺义区潮白河沿段南侧土路上,他让我去看前面有什么动静,当时表弟坐在车后面睡着了。

  我回来后,看见他把我表弟绑在树上,一只脚踹在树干上正用绳子勒我的表弟。我试图阻止他,他却说要干就干得干 净利索,那时表弟已经被勒死了。

  他还要我挖表弟的眼睛,说眼睛里瞳仁什么的,后来我害怕就没挖。

  高学冲挖好了埋尸体用的坑,我们就往坑里抬,没走几步,高从裤兜里掏出一个白色塑料袋,套在表弟头上,说是怕 出血。

  在开回通州的路上,高把手套什么的分别扔下车,后他又捡了一块石头放在表弟的书包里,把书包连同石头扔下了河 。他又新买了个手机卡,给我表舅打了电话,当时他在车外打的,怎么说的我也不知道。

  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史被法警带出法庭时,小熊安的的母亲忍不住喊道:“你胡说八道!”她举起一张被放大了的孩子照片说:“你看看 他!”随后哭着瘫倒在椅子上。

  据史万全向警方的供述,他绑架表弟是因为不满他表舅熊某催要那两万元钱。

  和他一同作案的高学冲表示是史起意要绑架他表弟的。“史万全在电话里威胁我,让我小心我全家。我有点怕他,没 敢拒绝。我当时认为帮他打个电话也没事。”高在法庭上这样供述。

  史万全给了我30块钱,让我买香烟、水和手套。

  到了潮白河,他让我去河堤挖坑,我挖了十多分钟。回去时看见小孩已经被他勒死了。他让我把孩子眼睛挖下来,我 不敢,就没挖。史花98元买的神州行的手机卡,他把新买的手机卡换到我的手机上,并拨通了号码让我跟他舅舅说话。我说 :“你是熊老板吧?孩子找到了吗?兄弟缺点钱花,想找你弄点钱。”说完,我就挂了。我忘了说要的钱数,史让我再打过去 ,我没打就把手机关了。

  史说不会亏待我,但具体怎么分钱他没说,让我明天再给他表舅打电话。

  然而,高学冲曾经在公安机关供述,“把人弄死”是他和史万全早已谋划好的,他也想趁此“弄点钱花”。史万全勒 其表弟的时候,高学冲就在旁边,还帮他用绳子在孩子的脖子上绕了一圈。

  究竟是史在撒谎,还是高在撒谎,或是两个人都没有说真话呢?也许答案只有地下的小熊安才知道。

  法庭激辩:谁是主犯

  尽管两个人巧舌如簧,但机智的法官和检察官还是找到了一些漏洞。

  “如果你不去,高能不能接走你表弟?”

  “高说什么你听什么,为什么你听他的话?”

  “你提到你曾制止高杀你表弟,但是你刚才说你过去时表弟都不动了,你制止有什么意义?”

  “两位被告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起意绑架,并且没有杀害被害人,辩护人也都认为自己的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 较小,那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的又是谁呢?”

  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以上讯问,被告人无言以对。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现就“被告人史万全、高学冲绑架”一案的证据及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法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核实,控辩双方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已能充分证实 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高、史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史、高已经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预谋绑架并杀害了被害人 熊安;客观上被告人事实上控制了被害人,并打电话向被害人父亲索要钱财,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触犯了我国刑 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

  众所周知,绑架罪是严重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被告人史万全和被害人是亲属关系,并和被害人一家来往密切,所以 能轻易将被害人骗至车内。其实,被告人史实施绑架仅仅是由于其表舅催其还钱而怀恨在心,心起歹念;而被告人高利欲熏心 ,为图钱财积极参与绑架犯罪。由此可见,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之深,人身危险性之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 是我们刑法规定少有的几种确定刑之一,强烈建议合议庭判处两名被告人严厉的刑罚,也希望两名被告人能反省自己的犯罪行 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史:我没有起意绑架我表弟,第二我没有杀人。我和我表弟、表舅关系很好。

  高:我没有提出要绑架,我没有参与杀人。

  史辩护人:本案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史万全在案中自始自终都没有勒过被害人的颈部,史与被害人 是亲戚关系,从情理上来看,史也不可能去实施至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第二,本案现场只有史、高二人,在史现予以否认的情 况下,仅凭高的供述,不能够证实史实施了勒被害人颈部的行为,史只是负责将被害人接上车,并将车开到通州和帮助埋尸。 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史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是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第三,史有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行 为,指出了埋尸地点,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第四,史主观上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第五,史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能够揭发他 人盗窃的犯罪事实,请法庭做进一步核准,如查证属实,应认定史具有立功表现。第六,史系初犯。综上,请合议庭能充分考 虑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高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高绑架罪,本辩护人没有意见。本案可以看出史蓄谋已久。本案不足以证明高实施了勒 人的犯罪行为,况且高是初犯,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两名被告人均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依法严惩。今天两位被告人均没有如实供述,他们并 没有真诚地认罪、悔罪,对于这一点,也请合议庭进行充分考虑。

  另外,被害人父亲熊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了庭审,提出了4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同时,他恳求法官判处 自己的外甥死刑。

  此案未当庭宣判。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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