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代表的法律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1:3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云虹

  2007年,迟夙生作为两届人大代表已经是第10次来北京了,“今年是这届人大的最后一年了,我也感触良多。 ”她所带来的议案、建议并非以数量见长,而是“以质量说话”。两份正式议案、一份正式建议是她带来的全部。

  见到迟夙生的时候,已是2007年3月16日晚上8点了。刚刚整理完行李的她,见到记者很兴奋。她有点吃力地 从沙发上站起来,同记者握手。年初,迟夙生的膝盖出现了问题。

  “人代会结束后,我还得来北京接受治疗,我的膝盖也跨入老年病的行列了。”她

幽默了自己一把。

  万字建议:事关“性从业者立法”

  2007年两会上,迟夙生提出一份洋洋万言的建议案,大声疾呼为性从业者立法。

  事情还得从去年的两会说起,在黑龙江省代表团的小组讨论时,迟夙生提出关于“性从业者立法”的设想后,在团内 引起极大争议,提相关议案一事搁浅。之后的一年里,她做了大量工作形成的这份厚重的建议案,在代表团得到了绝对的支持 。

  “我回去后(指去年两会结束)冷静下来思考,觉得2006年的东西确实还不大成熟。经过一年的调研,今年我又 继续将其提了出来。”迟夙生告诉记者,“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在我国目前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事实无法回避。有许多专家 、学者做过调查,也得出过许多数字,这些使每天都在处理这类案件的人深感需要审视现行法律打击的效果,不得不从立法上 思考解决的办法。 ”

  在对卖淫女卖淫动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迟夙生发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在1999年就对北京市卖淫女的现 状做过调查。结论是卖淫女中62%来自农村,79%为农民和无业人员,这已经说明了卖淫女的牟利动机。好逸恶劳、爱慕 虚荣、道德退化等并不是卖淫女沦落风尘的主要动因。不论卖淫女行业如何无本万利,色情行业依然属于卑微、低贱、屈辱的 行业。为了生活所迫等原因是卖淫的基本动机,逼良为娼的社会原因依然存在。

  “在对卖淫女诱发的刑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时,如果仅用道德标准对现实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状况视而不见, 简单衡量卖淫现象,对解决卖淫问题自然不会具有任何实际意义。”迟夙生强调。

  迟夙生还专门就这一问题,走访公安机关,同他们一同做调研。在北京市公安局的调研报告中,“能明显感受到严厉 打击的高压态势让卖淫女规避法律,而她们经常成为被侵害对象,但侦破案件难度极大”。

  她分析道,由于卖淫女与众不同的职业特点及“工作方法”,诱使和刺激了思想意识不健康寻求刺激的“客人”,在 非主流边缘职业场所消费时挥金如土,对极具异性诱惑力的边缘职业女性趋之若鹜,使得卖淫女的经济收入大大高于社会其他 的正当职业。正是由于卖淫女自身特有的财、色诱惑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的特点,形成了犯罪嫌疑人侵害卖淫女犯罪时财色双 收,以及卖淫女性自身从事非正当职业,担心公安机关的管理和处罚,在日常生活中均使用三假(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证 ),形成了公安机关难以查对核实、破案成本投入高、破案周期相对较长的案件特点。犯罪嫌疑人针对卖淫女作案时风险较小 而获利极大的犯罪得失比率,使从事非主流边缘职业的卖淫女越来越成为了易受犯罪嫌疑人攻击侵害的作案目标和诱发犯罪因 素。

  以北京市为例,2001年以来相继破获了“8·08”恶性碎尸案、特大系列杀人案;2002年“2·25”特 大系列杀人案;2004年“2·01”杀人案、“1·05”团伙特大系列杀人案、“2·25”特大系列恶性杀人碎尸案 、“3·21”崇文杀人案、“4·02”西城无头女尸案等一批涉及卖淫女的重大、特大、典型、突出案件。

  在上述涉及卖淫女的案件中,20名犯罪嫌疑人共杀死36人。在36名被害人中,“2·01”案、“2·25” 案、“3·21”案中的3名被害人,是因嫖娼过程中的不同原因与卖淫女发生矛盾,而被卖淫女的“男朋友”(组织并控制 边缘职业女性进行卖淫活动的鸡头)杀死的嫖客外,其余33名被害人均是从事边缘职业的卖淫女性,占上述案件中被害人总 数的91.7%。

  “2·25”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1999年~2002年的三年多时间内利用“手递手”广告,以嫖娼为名,在骗 得卖淫女信任进入卖淫女住处后,使用半截哑铃为凶器,先后杀死卖淫女11人,抢劫人民币5万余元。2004年3月17 日,被北京刑侦总队、大兴刑侦支队破获的“1·05”案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于2004年1月窜至北京丰台区,仅20 天之内,即杀死28岁的某发廊洗头“小姐”等3名卖淫女并抢劫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第二起抛尸案件与第三起案件的两 具尸体相距不到20米,“其无所顾忌疯狂作案的犯罪心态由此可见一斑”。

  据统计,北京市近年来以卖淫女为代表的边缘职业女性遭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各类案件呈持续高发状态。北京市200 4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四类未破疑难命案共156起,其中

黑车司机被害案件41起;路人被害案件3 8起;无名尸43起,其中26起疑似卖淫女被害案;卖淫女被害案件34起,占四类未破疑难命案总数的21.8%,若将 无名尸中的疑似卖淫女被害案件统计其中,则为60起,占四类未破疑难命案总数的38.5%。

  手里握着这些调研数据,迟夙生心中感到丝丝悲凉。在对办公桌上一摞摞调研报告、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和缜密思索后 ,一份长达11000多字的建议稿诞生了。

  令她欣喜的是,“该项建议已经正式提交全国人大议案建议组”,相关工作人员还专门给她打来了电话。“他们告诉 我,我的建议中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由于内容重大,答复时间将长于普通建议的答复时间3个月”。

  反腐议案:关乎高官犯罪“异地管辖”

  迟夙生的“法律眼”,没有放过反腐问题。2007年的两会,她就带来这样一份议案。

  “我的这份议案来自于一线的工作实践。”迟夙生告诉记者,在她接触的高官犯罪案中,“基本上都是拔了萝卜带出 泥”的串案、窝案。因而,由高官所在地区来管辖这类案件,处理起来容易不公正。事实上,现在绝大多数此类案件都采用“ 移送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方式处理。“比如,黑龙江韩桂芝的案件移送北京来处理,沈阳的慕马案件移送到江苏处理。 ”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指定管辖衔接不及时,形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几个环节的层层申请指定管辖等繁琐的程 序,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

  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两个阶段)、审判机关三个部门 才能宣告终结。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并没有对公诉管辖即批准 逮捕环节的管辖做规定。虽然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通过一些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各自的受案管辖进行了一 些完善,但仍然没有建立起指定管辖类案件的统一衔接机制。

  此次人代会,已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规划,迟夙生希望上述问题能够解决。她的建议为: “对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被指定地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自动获得优先管辖权;法律规定需要再次指定管辖的 除外。”

  “如果某侦查机关取得了管辖权,那么与它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优先获得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样,能减少 公检法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她向记者解释。

  迟夙生所想的还不止于此。她认为,现在贪官污吏不好查处,“很大程度在于我们的财政拨款不垂直”,如果检察机 关、反贪部门的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倚仗地方财政的拨款,查处地方官员自然也就没有那么强劲的 力度了”。

  谈到贪污腐败问题时,迟夙生显得很激动,她反复向记者强调:“并不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健全,问题是出在了 执行上!”

  她说,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方面规定得非常严,贪污受贿立案定罪的起点是5000元,无论是贪 污还是受贿,5万元处最低5年刑期,10万元处最低10年刑期(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文,都没有像我国这样将具体的钱 数写入法律条文内),实际情况是,“贪污、贿赂金额达5000元能真正立案定罪的凤毛麟角”,有法不依成为严重问题。

  在迟夙生看来:“倘若把现在的法律完全落实执行了,任何人贪污5000元钱就立案定罪,5万块钱就是5年,1 0万块钱就是10年,就不需要再制定其他专门法了。”

  交通议案:“法律眼”盯着公权力

  迟夙生的“法律眼”在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一“盯”就是3年。而到2007年5月1日,这部法律才 实施了3年。

  迟夙生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 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 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迟夙生建议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修改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去掉“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句话,并增 加一款:“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认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之内向上一级责任认定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授权行使交通管理职能的部门,其最终目的是为纳税人服务。如果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 失去司法监督,而公众监督又不能保障实施,那么,“交通事故认定”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

  将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定性为证据,“这样一来,既不能复议又不能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就被剥夺了 ”。说这话时,迟夙生声调高了许多:“老百姓对责任认定书不服,交警部门不给复议,到法院告交警部门,法院却不予受理 。老百姓想不通啊,于是走上了上访的路。”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上又有规定,为什么要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否定人民法院 的依法审理行为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开、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依法办案,积极接受法律监督,积极疏通行政诉讼渠道,才更 能够体现依法管理交通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统一性,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积极姿态。

  记者记得,在2006年两会期间,迟夙生同记者谈论起这一议案时,紧锁眉头,神情焦虑。而如今再次谈起这一议 案,她的眉宇间透出的却是一份坚定!

  2006年,迟夙生曾斩钉截铁地告诉记者:“没有形成议案,我明年还提!”今年,她告诉记者:“倘若明年换届 选举我还是人大代表,那么这一议案不见成效,我还会继续提!”

  本文背景:迟夙生与她的议案

  迟夙生,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承办了郝连春贪污案、哈尔滨东方国贸城案、 齐齐哈尔市大北集团案、大庆联宜股票案、4·28涉黑案等在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她提出的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由目前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的议案 ,经黑龙江省众多代表的联名支持已经被修正草案吸收,正式列入到2007年立法规划中。迟夙生还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常 委会对《婚姻法》立法的修改。

  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行。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出现的问题 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迟夙生提出了修改意见。这一议案的提出,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邀请迟夙 生参加领衔代表座谈会,就此事进行专门研讨。

  2006年3月,迟夙生又提交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的议案和制定环境污染赔偿法的议案,已被 全国人大列入正式议案。2006年,迟夙生提出的议案占整个黑龙江省代表团提出议案数量的1/8。其中,将心理测试作 为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的议案,已经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列为2007年立法规划的范畴。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上半月刊)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